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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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分行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广西长岛房地产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确认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分行与被告***、广西长岛房地产有限公司于2012年4月13日签订的2012年桂中银零西开发房贷字第0135号《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一手住房贷款抵押合同》已于2018年8月28日解除; 二、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分行偿还贷款本金270756.74元并支付利息、罚息(利息、罚息计算方法:至2018年7月23日止的利息为14416.65元、罚息为923.29元,此后利息、罚息按涉案《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一手住房贷款抵押合同》约定的利率计付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 三、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分行为本案诉讼而支出的律师代理费6687元; 四、被告广西长岛房地产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二、三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五、如被告***不履行本判决第二、三项确定的义务,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分行有权以被告***提供抵押的桂林市临桂区桂林长岛16区56幢2单元18层01号房屋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792元,减半收取计2896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广西长岛房地产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20×××16,开户行:农行桂林七星支行高新支行]。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预交案件受理费。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未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裁判日期 | 2018-10-30 |
发布日期 | 2020-06-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