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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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北部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横县支行 广西横县宝森牧业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横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共同偿还原告广西北部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横县支行借款本金440000元; 二、被告***、***共同向原告广西北部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横县支行支付借款利息(利息计算:以借款本金440000元为基数,按编号为HT023016030200103《个人借款/担保合同》及《广西北部湾银行个人借款凭证》约定的利率,自2016年3月3日起计至本案借款本息清偿之日止,被告已支付的利息33736.76元作相应扣减。); 三、被告***对被告***、***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四、为实现上述债权,原告广西北部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横县支行对权属为被告广西横县宝森牧业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机械设备[选洗沙机1台、圆锥破碎机1台、分级洗砂机(1.8m×8m)2台、输送带(30m/条,600mm宽)5条、磁选机(900×2000mm,6000Ge)1台、渣浆泵(6/4D-AH)1台、细破碎机(03GT)1台、高频振筛(GZX-1007)1台、细砂回收机(THH-3)2台、变压器(630kva)1台、变压器(100kva)1台]享有抵押权,有权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五、驳回原告其他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831元,减半收取2416元,财产保全费1697.04元,合计4113.04元,由被告***、***、***、广西横县宝森牧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在上诉期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称: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南宁市竹溪支行;账号:20×××28。网银转账先选古城支行,再在备注栏注明竹溪支行)。逾期未交纳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18-06-06 |
发布日期 | 2019-1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