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6-1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青岛缤纷五洲商城开发有限公司
淄博万兴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青岛缤纷五洲商城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淄博万兴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39,555,121.852元。

二、青岛缤纷五洲商城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向淄博万兴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分段支付工程款利息:1.以500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11月15日起至2016年11月23日止;2.以500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12月1日起至2017年1月20日止;3.以3,100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1月20日起至2017年1月23日止;4.以2,100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1月23日起至2017年6月16日止;5.以1,800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6月16日起至2017年7月31日止6.以1,600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7月31日起至2017年8月2日止;7.以1,500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8月2日起至2017年8月15日止;8.以51,213,638.53元为基数,自2017年8月15日起至2017年9月7日止;8.以48,213,638.53元为基数,自2017年9月7日起至2017年11月10日止;9.以46,213,638.53元为基数,自2017年11月10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止;10.以49,555,121.85元为基数,自2018年12月31日起至2019年3月30日止;11.以46,555,121.85元为基数,自2019年3月30日起至2019年5月10日止;12.以44,555,121.85元为基数,自2019年5月19日起至付清之日止。

三、淄博万兴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对涉案工程价款在39,555,121.852元的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驳回淄博万兴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4,300元,由淄博万兴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负担35,609.5元,青岛缤纷五洲商城开发有限公司负担258,690.5元。保全费5,000元,由青岛缤纷五洲商城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8-19
发布日期 2020-0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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