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2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横县支行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横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横县支行借款本金2577379.6元并支付相应借款利息和罚息[1.截止2017年12月12日,拖欠应收利息为8188.91元,拖欠本金的罚息为161622.5元,拖欠应收利息的罚息为512.5元;2.自2017年12月13日起至本案债务清偿之日止,以本金2577379.6元为基数,罚息按编号2016年横中银零个投贷字第019号《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贷款合同》及2016年4月6日《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借据》约定的利率标准计付]。

案件受理费28102元,由被告***负担。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案生效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在上诉期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称: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南宁市竹溪支行,账号:20×××28。网银转账先选古城支行,再在备注栏注明竹溪支行)。逾期未预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2017-12-14
发布日期 2019-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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