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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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横县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横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共同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横县支行借款本金345584.38元及支付借款利息、罚息(利息、罚息的计算方法:以350000元为基数,按编号2016年横中银零个抵贷字第001号《个人抵(质)押循环贷款合同》及《中国银行横县支行借款借据》约定的利率标准,自2016年1月6日计至借款本息清偿之日止。被告已还拖欠本金4415.62元、已还应收利息15463.88元以及已还拖欠本金的罚息1106.36元作相应扣减); 二、被告***、***共同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横县支行支付律师代理费16051.29元; 三、为实现上述债权,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横县支行对登记在被告***名下位于横县横州镇xx房(房屋所有权证号:横房权证字第××号)享有抵押权,有权在350000元的抵押担保范围内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被告***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案件受理费7107元,由被告***、***、***负担。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案生效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在上诉期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称: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南宁市竹溪支行,账号:20×××28。网银转账先选古城支行,再在备注栏注明竹溪支行)。逾期未预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17-12-14 |
发布日期 | 2019-12-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