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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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圣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横县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横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横县支行与被告***、广西圣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4年11月18日签订的编号2014年横中银零房贷字第241号《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 二、被告***、***共同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横县支行借款本金109323.24元并支付借款利息、罚息(利息、罚息的计算方法:1、以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编号2014年横中银零房贷字第241号《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及《中国银行横县支行借款借据》约定的利率标准,自2014年12月10日起计至2017年12月30日止;2、以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自2017年12月31日起至借款本息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逾期贷款利率分段计付。被告已还拖欠本金10676.76元、已还应收利息12825.51元、已还拖欠本金的罚息78.81元以及已还应收利息的罚息71.58元作相应扣除); 三、被告***、***共同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横县支行支付律师代理费5615.8元; 四、被告广西圣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二、三项债务在预告登记抵押物价值范围以外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广西圣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五、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686元,由被告***、***、广西圣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在上诉期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称: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南宁市竹溪支行,账号:200102010********。网银转账先选古城支行,再在备注栏注明竹溪支行)。逾期未预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18-01-26 |
发布日期 | 2019-12-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