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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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横县支行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广西南宁信汇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横县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横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横县支行与被告***于2015年9月24日签订的编号为2015年横中银零卡分贷字第KF053号《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行信用卡专向分期付款合同(无抵质押类家装2013)》; 二、被告***、***、***共同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横县支行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33311.46元; 三、被告***、***、***共同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横县支行支付利息及滞纳金(利息及滞纳金计算方法:截止2018年6月6日,利息1581.17元,之后的利息,按编号为2015年横中银零卡分贷字第KF053号《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行信用卡专向分期付款合同(无抵质押类家装2013)》,约定的费率计收至本息偿清之日止;滞纳金,按上述费率计收至2016年12月31日止)); 四、被告***、***、***共同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横县支行支付律师代理费1665元; 五、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横县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795元,由被告***负担。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在上诉期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称: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南宁市竹溪支行;账号:20×××28。网银转账先选古城支行,再在备注栏注明竹溪支行)。逾期未交纳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18-12-30 |
发布日期 | 2019-12-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