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丽水海西建设有限公司 丽水市巨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庆元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丽水海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挖机租赁费63420元及赔偿利息损失(自2018年3月12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63元,由被告丽水海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08-20 |
| 发布日期 | 2019-12-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