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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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田阳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查封被申请人河北龙域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所有坐落在河北省沧州市新华区长芦大道西侧彩龙国际商贸广场大卖场-101铺(不动产权证号:第00050687号); 二、查封被申请人河北龙域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所有坐落在河北省沧州市新华区长芦大道西侧彩龙国际商贸广场大卖场101铺(不动产权证号:第00050609号); 三、查封被申请人河北龙域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所有坐落在河北省沧州市新华区长芦大道西侧彩龙国际商贸广场大卖场201铺(不动产权证号:第00050653号); 四、查封被申请人河北龙域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所有坐落在河北省沧州市新华区长芦大道西侧彩龙国际商贸广场大卖场301铺(不动产权证号:第00050651号); 五、查封被申请人河北龙域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所有坐落在河北省沧州市新华区长芦大道西侧彩龙国际商贸广场大卖场401铺(不动产权证号:第00050643号)。 以上查封资产限额为13704358.99元,保全期限为12个月。 保全期间,被保全的财产由被申请人负责保管,未经本院许可,任何人不得转移、隐匿、损毁、变卖、租赁、抵押、典当、赠与被保全的财产。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审理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保全措施实施后,有法定解除保全情形出现的,申请保全人应当及时申请解除保全,未及时申请,应当赔偿被保全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裁判日期 | 2020-04-21 |
发布日期 | 2020-06-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