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江西省第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筑地建设有限公司 无锡市久安砼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立即冻结被申请人江西省第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筑地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800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
| 裁判日期 | 2019-12-09 |
| 发布日期 | 2020-06-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