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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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天等古鼎香城市投资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等县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天等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共同归还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等县支行借款本金117557.81元及利息486.75元(该利息暂计算至2020年5月19日,此后至债务实际清偿之日的利息,按双方签订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付); 二、广西天等古鼎香城市投资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等县支行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金钱给付义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2922.0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461.00元,由***、***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本判决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6-01 |
发布日期 | 2020-06-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