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20-06-1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山东迅达化工集团有限公司
河南省煤气(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义马气化厂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0305民初1705号之三

申请人:山东迅达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崔传义,董事长。

被申请人:河南省煤气(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义马气化厂,住***。

法定代表人:郭华明,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山东迅达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河南省煤气(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义马气化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申请人申请作出(2020)鲁0305民初1705号之一财产保全的裁定,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河南省煤气(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义马气化厂的银行存款37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解除对河南省煤气(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义马气化厂银行存款37000元的冻结或其他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于洪美

二零二零年六月二日

法官助理丁海玲

代理书记员王梦文

裁判日期 2020-06-02
发布日期 2020-0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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