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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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霸州市支行 霸州市益津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河北万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霸州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与被告河北万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28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YJGJ-1294)。 二、被告河北万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给原告***购房款207437元。 三、被告河北万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实际损失(以107437元为基数,自2015年9月28日起至实际返还购房款之日止,以年利率4.2%计算;以借款本金100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1月28日起至实际返还购房款之日止,按年利率5.39%计算)。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412元,减半收取2206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20 |
| 发布日期 | 2020-06-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