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6-1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霸州市支行
霸州市益津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河北万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霸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原告***与被告河北万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1日、2015年8月13日签订的两份《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分别为YJGJ-1232、YJGJ-1237)继续履行。

二、被告河北万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原告***违约金38271元(截止到2019年8月26日)。

三、自2019年8月27日起,被告河北万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353372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4.2%的1.3倍为标准向原告***支付违约金,至实际交房之日止。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1025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1-20
发布日期 2020-0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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