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泉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安溪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泉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签订的《福建农村信用社农商银行最高额借款合同》(合同编号:HT9070230170019049); 二、***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泉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7,900元及利息、罚息、复利(利息、罚息、复利自2019年6月21日起按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及人民银行相关规定计算至还清款项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6元,减半收取计138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5-18 |
发布日期 | 2020-06-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