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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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交投京张高速公路有限公司 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侵权责任纠纷 |
法院 | 怀来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二被告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118927.87元,其中被告河北交投京张高速公路有限公司承担41624.76元,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承担77303.11元,其他损失原告自己承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604元,原告承担2604元,被告河北交投京张高速公路有限公司承担1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3-12 |
发布日期 | 2020-06-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