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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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高阳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 河北利通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排除妨害纠纷 |
法院 | 高阳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排除妨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迁出原告河北利通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所有的原高阳县劳得乳业的房屋(北房九间、北房后面西侧三间、西房北侧三间、西房南侧车库、西房七间、北房后面东侧三间)。 二、驳回原告河北利通塑料制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50元,由被告***、***负担40元,原告河北利通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负担31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3-17 |
发布日期 | 2020-06-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