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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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反诉原告)廊坊市富强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反诉被告)南通中厦建筑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6361216.6元,并自2016年5月28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 二、驳回原告(反诉被告)南通中厦建筑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驳回被告(反诉原告)廊坊市富强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152367元,由南通中厦建筑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负担106656元,廊坊市富强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负担45711元;反诉案件受理费34804元,由廊坊市富强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负担;保全费10000元,由廊坊市富强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负担5000元,南通中厦建筑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负担5000元;鉴定费450000元,由南通中厦建筑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负担135000元,廊坊市富强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负担315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5-27 |
| 发布日期 | 2020-06-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