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6-1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廊坊市富强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廊坊市鑫基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
廊坊市博科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南通中厦建筑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
廊坊市鑫宇劳动服务有限公司
廊坊市富强混凝土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院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反诉原告)廊坊市富强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反诉被告)南通中厦建筑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6361216.6元,并自2016年5月28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

二、驳回原告(反诉被告)南通中厦建筑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驳回被告(反诉原告)廊坊市富强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152367元,由南通中厦建筑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负担106656元,廊坊市富强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负担45711元;反诉案件受理费34804元,由廊坊市富强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负担;保全费10000元,由廊坊市富强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负担5000元,南通中厦建筑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负担5000元;鉴定费450000元,由南通中厦建筑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负担135000元,廊坊市富强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负担315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27
发布日期 2020-06-17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