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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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法院 | 清河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清河县兴农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给付原告河北致和大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人民币1,270,897.52元; 二、驳回原告河北致和大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321元,减半收取计8,160.5元,由原告河北致和大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00元,被告清河县兴农投资有限公司负担8,060.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27 |
发布日期 | 2020-06-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