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2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天津市源天物业发展有限公司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
中国航海图书出版社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海军参谋部海图信息中心、中国航海图书出版社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将坐落于天津市滨海新区房屋腾出,交还原告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

二、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海军参谋部海图信息中心、中国航海图书出版社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向原告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按25元/平方米/月为标准,支付自2016年1月25日起至实际腾还之日止的房屋占有使用费;

三、驳回原告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二被告负担(原告已预交,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9-04
发布日期 2019-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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