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2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四川华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
南京永道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上海斯贤实业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院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欠付工程款380894.14元及利息(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一年期流动资金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以380894.14元为本金,从2014年10月11日计至债务付清之日);

二、被告上海斯贤实业有限公司对上述欠款及利息承担连带

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500元(原告已申请缓交),由原告***、***负担1290元,被告***、上海斯贤实业有限公司共同负担7210元;公告费780元,由原告***、***负担390元,被告***、上海斯贤实业有限公司共同负担390元;鉴定费22607元(原告预交14010元),由原告***、***负担11303.5元,被告***、上海斯贤实业有限公司共同负担11303.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1-15
发布日期 2019-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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