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四川华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 南京永道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上海斯贤实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欠付工程款380894.14元及利息(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一年期流动资金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以380894.14元为本金,从2014年10月11日计至债务付清之日); 二、被告上海斯贤实业有限公司对上述欠款及利息承担连带 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500元(原告已申请缓交),由原告***、***负担1290元,被告***、上海斯贤实业有限公司共同负担7210元;公告费780元,由原告***、***负担390元,被告***、上海斯贤实业有限公司共同负担390元;鉴定费22607元(原告预交14010元),由原告***、***负担11303.5元,被告***、上海斯贤实业有限公司共同负担11303.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7-11-15 |
| 发布日期 | 2019-12-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