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南中心支公司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河北大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元氏县泰荣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元氏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赔偿原告***医疗费用10000元。 二、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南中心支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13954.13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31元,由原告负担507元,被告人寿保险公司负担50元,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负担7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在上诉期届满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预交上诉费1262元(收款单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河北银行华兴支行;帐号:62×××47),如逾期不预交上诉费也不提出缓交上诉费申请的,本院将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19-09-18 |
发布日期 | 2020-06-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