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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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第三工程有限公司 湖南省第三工程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 新疆祥晟伟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法院 | 叶城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湖南省第三工程有限公司、湖南省第三工程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共同支付原告***工程款670000元(陆拾柒万元整)。 二、被告叶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上述给付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一次性履行完毕,若未按期履行,则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案件受理费5345.15元,由被告湖南省第三工程有限公司、湖南省第三工程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负担。 若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并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8-28 |
发布日期 | 2020-06-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