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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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 广州市晋沣桦商贸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偿还借款本金108万元及利息(截止至2019年5月17日利息195256.4元、罚息97628.2元、复利39318.6元;自2019年5月1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罚息以本金108万元为基数、复利以195256.4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61%再上浮50%计算)。 二、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对被告***提供的位于广州市南沙区的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被告***、广州市晋沣桦商贸有限公司对被告***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其承担后,依法可向被告***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6800元,由被告***、***、广州市晋沣桦商贸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6-17 |
发布日期 | 2019-1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