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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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州元兴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 献县隆顺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 河北东鑫旧机动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定州元兴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160239元(将以上款项及诉讼费1723元打入原告定州元兴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玉霞民生银行卡内,卡号为62×××21),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履行完毕; 二、驳回原告定州元兴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33元,由原告定州元兴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负担410元,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负担172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1-29 |
| 发布日期 | 2019-1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