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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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滨州市惠滨棉麻产品有限公司 山东惠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惠民海恒商贸有限公司 滨州民和饲料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惠民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滨州民和饲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欠原告山东惠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00万元、利息(以1000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4月20日起至2019年4月19日止,按《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计算,已偿还利息300600.17元,此款在此项中扣除)、罚息(以对应的本金数为基数,自2019年4月20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计算); 二、被告山东惠民海恒商贸有限公司、山东省滨州市惠滨棉麻产品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负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山东惠民海恒商贸有限公司、山东省滨州市惠滨棉麻产品有限公司、***、***、***、***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滨州民和饲料有限公司追偿; 三、驳回原告山东惠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1800元,减半收取40900元,由被告滨州民和饲料有限公司、山东惠民海恒商贸有限公司、山东省滨州市惠滨棉麻产品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4-27 |
发布日期 | 2020-06-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