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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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城华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汉支行 山东科瑞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山东科瑞石油天然气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山东科瑞石油装备有限公司 长城华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科瑞压缩机有限公司 山东科瑞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山东科瑞石油装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长城华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汉支行偿还借款本金17122438.54美元及逾期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为:以本金17122438.54美元为基数,按月利率7.5‰为标准,自2019年10月19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山东科瑞石油装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长城华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汉支行支付律师费80000元; 三、山东科瑞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对判决主文第一、二项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山东科瑞压缩机有限公司、山东科瑞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山东科瑞石油天然气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对判决主文第一、二项的债务在最高额453000000元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驳回原告长城华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汉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47382.00元,保全费5000.00元,由原告负担3447.2元,被告山东科瑞石油装备有限公司负担648934.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25 |
| 发布日期 | 2020-06-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