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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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山东九鑫集团有限公司                 苏州华碧微科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青岛德耀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安中心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保险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安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山东九鑫集团有限公司支付保险金238117.12元; 二、驳回原告山东九鑫集团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50元,由原告山东九鑫集团有限公司负担780元,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安中心支公司负担227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6-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