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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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张家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赵县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赵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自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00000元、利息27000元(利息为2016年12月30日至2017年9月29日期间,其后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直至偿还完毕时止)。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70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1-29 |
发布日期 | 2019-12-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