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鄂尔多斯市金德鑫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服务合同纠纷 |
| 法院 | 准格尔旗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内蒙古自治区准格尔旗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内0622民初645号 原告:鄂尔多斯市金德鑫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694MAONN2U77X。 法定代表人:白某。 委托代理人:田某。 被告***,个体工商户,公民身份号码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鄂尔多斯市金德鑫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3月11日立案。原告鄂尔多斯市金德鑫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审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 本案按原告鄂尔多斯市金德鑫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王爱云 二零二零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董超楠 |
| 裁判日期 | 2020-03-11 |
| 发布日期 | 2020-06-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