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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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乐市恒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新乐市绿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新乐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限判决生效后15日内,被告***向原告新乐市绿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交纳物业管理费1728元,并支付拖欠款期间的违约金(违约金均按照年物业管理费的日万分之四标准计算,2018年物业管理费720元违约金时间自2018年4月30日起至履行完毕之日止;2019年物业管理费1008元违约金时间自2019年3月15日起至履行完毕之日止)。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实收2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各方当事人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费50元,并提交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缴费收据或转账凭证原件(收款单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62×××47,开户银行:河北银行华兴支行)。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19-12-02 |
发布日期 | 2019-12-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