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大庆华峪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大庆华峪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117560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被告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20元(已减半)、保全费1120元均由被告大庆华峪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5-22 |
| 发布日期 | 2020-06-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