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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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将被申请人日照润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济宁银行日照分行81×××75账号的存款30万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支付。 二、将被申请人日照润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莱商银行日照分行80×××76账号的存款20万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支付。 三、将被申请人日照润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鲁L×××××(保全标的额15万元)、鲁L×××××(保全标的额15万元)号牌车辆予以查封。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处分。 四、将被申请人日照润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日照市东港区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处的到期债权120万元予以查封。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处分。 五、将被申请人日照润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日照赛福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处的到期债权200万元予以查封。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处分。 六、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动产查封期限为二年,不动产查封期限为三年,申请人撤诉或债务已经清偿的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查封期限届满,未办理续封手续的,查封的效力消灭。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20-03-31 |
| 发布日期 | 2020-06-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