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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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平山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中心支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原告平山县广盛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经济损失2000元; 二、被告万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原告平山县广盛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经济损失16020元; 三、驳回原告平山县广盛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46元,减半收取为223元,公估费3000元,共计3223元,原告平山县广盛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承担100元,被告***承担3123元,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1-04 |
发布日期 | 2019-1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