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类型纠纷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20-06-1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邢台广优型材有限公司
文水海威钢铁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其它类型纠纷
法院 文水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山西省文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晋1121民初690号

原告:邢台广优型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某2,住***。

被告:文水海威钢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邢台广优型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文水海威钢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8日立案,原告邢台广优型材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邢台广优型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王淑丽

人民陪审员白建珍

人民陪审员王文萍

二零二零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梁俊华

裁判日期 2020-05-28
发布日期 2020-0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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