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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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西支公司 上海芷新客运有限公司 河北天元保险公估有限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聊城市东昌府区文新汽修厂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广宗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上海芷新客运有限公司车辆损失2000元; 二、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在商业第三者限额赔偿原告上海芷新客运有限公司各项损失178560元;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上海芷新客运有限公司公估费5700元。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660元,由被告***负担4025元,由原告负担63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26 |
发布日期 | 2020-06-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