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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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
| 法院 |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2019)川0603民初1216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 二、撤销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2019)川0603民初1216号民事判决第三项、第四项; 三、上诉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上诉人德阳市旌阳区孝感镇红伏村村民委员会支付土地转包费222005.6元及资金利息(以62700元为基数,自2015年10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以37700元为基数,自2016年10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以62700元为基数,自2017年10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以58905.6元为基数,自2018年10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四、驳回德阳市旌阳区孝感镇红伏村村民委员会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5006元,由***负担4499元,德阳市旌阳区孝感镇红伏村村民委员会负担507元。二审案件受理费4148元,***负担3728元,德阳市旌阳区孝感镇红伏村村民委员会负担42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6-04 |
| 发布日期 | 2020-06-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