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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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晋州恒升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晋州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晋州恒升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其中,截止到2019年9月20日借款利息、罚息及复利为5431.57元;自2019年9月21日起至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的利息按约定月利率9.3‰加收50%计算)。 二、被告***对上述借款50000元本金及利息、罚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履行连带清偿责任后,依法有权向被告***、***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0元,已减半收取525元,由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02 |
发布日期 | 2019-1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