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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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长治中心支公司 长治市人民医院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长治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和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支付原告***交通事故赔偿款181004.94元。 二、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长治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和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支付被告***垫付的医疗费用30351.85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65元,由被告***负担2480元,由原告***负担18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23 |
发布日期 | 2020-06-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