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6-1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长治中心支公司
长治市人民医院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长治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和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支付原告***交通事故赔偿款181004.94元。

二、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长治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和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支付被告***垫付的医疗费用30351.85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65元,由被告***负担2480元,由原告***负担18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2-23
发布日期 2020-06-16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