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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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北大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市中心支公司 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二五一医院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张北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市中心支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赔偿***医疗费20000元,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残疾辅助器具费计71193.9元,摩托车损失600元;在第三者责任险(冀G×××××号小型普通客车)限额内赔偿***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范围外的医疗费、二次手术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鉴定费、鉴定检查费计70290.35元的20%计14058.07元;共计105851.97元; 二、***赔偿***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范围外的医疗费、二次手术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鉴定费、鉴定检查费计70290.35元的25%计17572.59元; 上述给付款项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三、驳回***要求***赔偿的诉讼请求,***垫付20000元,在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市中心支公司的赔偿款中扣除后返还***。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69元,***负担649元,***负担693元,***负担25元。保全费1500元,***负担300元,***负担375元,***负担82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06-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