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类型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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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 法院 | 乐亭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国网冀北电力有限公司乐亭县供电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赔偿原告***大棚被烧造成的经济损失45837元的50%,即22918.5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80元,原被告各负担440元。被告应负担部分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交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5-10 |
| 发布日期 | 2019-12-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