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0-06-1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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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院 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74元,由上诉人梅州市梅县区南蓬径大理石有限公司、黄开仁、黎昔带、杨茂生负担。上诉人梅州市梅县区南蓬径大理石有限公司预交了二审案件受理费174元,由本院退回87元;上诉人黄开仁、黎昔带、杨茂生预交了二审案件受理费174元,由本院退回87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19-11-07
发布日期 2020-0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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