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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圣源祥保险公估有限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朔州中心支公司 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中心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
| 法院 | 左云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中心支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车辆损失赔偿金42855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04元,由原告***负担32元,由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中心支公司负担87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5-11 |
| 发布日期 | 2020-06-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