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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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朝阳润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山东明龙建筑机械有限公司 辽宁天一重工有限公司 朝阳洪鑫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辽宁省朝阳市龙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朝阳洪鑫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签订的《设备租赁合同》(合同编号各为009、013); 二、被告***、第三人朝阳润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向原告朝阳洪鑫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返还案涉两台塔式起重机;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朝阳洪鑫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租金20,000元,并赔偿原告朝阳洪鑫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经济损失计18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四、驳回原告朝阳洪鑫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28 |
| 发布日期 | 2020-06-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