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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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四川麦克福瑞制药有限公司 达州市朝阳医药有限责任公司 达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达州市朝阳医药有限责任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达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9370292.12元及利息、罚息(截止2019年7月11日的利息、罚息为422600.20元;2019年7月11日之后的利息、罚息按《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至本金付清时止); 二、原告达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对被告四川麦克福瑞制药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达州市国用2014第×××号)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被告四川麦克福瑞制药有限公司在原告达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实现抵押权后,有权向被告达州市朝阳医药有限责任公司追偿; 三、被告四川麦克福瑞制药有限公司、***、***对被告达州市朝阳医药有限责任公司所负的前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四川麦克福瑞制药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达州市朝阳医药有限责任公司追偿; 四、驳回原告达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被告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9667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达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川麦克福瑞制药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7-16 |
| 发布日期 | 2020-06-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