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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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庆市分行 大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红岗支行 肇源县洪益昌米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黑龙江省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刘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庆市分行本金7,927.89元并支付利息950元、违约金1,980元,共计10,857.89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2.16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刘晨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9-24 |
| 发布日期 | 2019-1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