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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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镇赉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给付***赔偿款3220.71元,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给付赔偿款7.28元,合计3227.99元,此款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 二、***不承担本案的赔偿责任; 三、***不承担本案的赔偿责任; 四、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期满不上诉,则本判决生效,双方当事人必须履行,逾期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逾期不申请的,本院将视为放弃权利。 |
裁判日期 | 2020-05-18 |
发布日期 | 2020-06-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