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6-1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
唐山京东医药有限公司
中诚医药乐亭县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唐山京东医药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偿还贷款本金4000万元及其利息、复利、罚息。(期内利息自2016年1月29日起计算至2017年1月28日,按照年利率6.96%计算。逾期利息即罚息自2017年1月29日起计算至本判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0.44%计算;复利自2016年1月29日起计算至本判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照合同约定的计算)

二、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有权对滦南房他证倴私字第××号房屋他项权利证书项下的房产,以及证号为唐滦南他项(2016)第160001号土地他项权利证书项下的土地使用权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被告***、***应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被告***、***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唐山京东医药有限公司追偿。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1013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唐山京东医药有限公司、***、***连带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9-28
发布日期 2020-0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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