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19-12-2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海林市东方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牡丹江市佳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院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黑1002民初1179号

原告:***,男,1970年6月出生,汉族,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毕乃芹,北京驭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牡丹江市佳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孙金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井春杰,黑龙江鑫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林市东方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高德军,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牡丹江市佳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海林市东方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6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付薇

人民陪审员王一茗

人民陪审员杨平

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任巧迪

裁判日期 2019-12-05
发布日期 2019-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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