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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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海林市东方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牡丹江市佳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黑1002民初1179号 原告:***,男,1970年6月出生,汉族,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毕乃芹,北京驭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牡丹江市佳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孙金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井春杰,黑龙江鑫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林市东方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高德军,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牡丹江市佳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海林市东方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6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付薇 人民陪审员王一茗 人民陪审员杨平 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任巧迪 |
| 裁判日期 | 2019-12-05 |
| 发布日期 | 2019-12-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