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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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
法院 | 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2019)冀0111执异17号执行裁定书; 二、停止(2018)冀0111执234号通知书及(2018)冀0111执234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内容的执行。 案件受理费80.0元,由被告石家庄金隅旭成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间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费80元(收款人: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河北银行华兴支行,账号:62×××47)。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20-06-05 |
发布日期 | 2020-06-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