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6-1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石家庄金隅旭成混凝土有限公司
三河金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河北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第三分公司
河北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法院 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撤销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2019)冀0111执异17号执行裁定书;

二、停止(2018)冀0111执234号通知书及(2018)冀0111执234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内容的执行。

案件受理费80.0元,由被告石家庄金隅旭成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间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费80元(收款人: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河北银行华兴支行,账号:62×××47)。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2020-06-05
发布日期 2020-06-17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